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開發完成前,經現地勘查確認該土地從事農業生產,且符合規定者,得為農會會員。
2016-07-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保障從事農業工作農民權益,已於105.6.20以農輔字第1050022531號令,修正「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前,經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經現地勘查確認該土地從事農業生產,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為農會會員;並明定租賃契約須經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並列舉例外得不經公證之三種情形。(修正條文第二條)

農委會表示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尚未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或「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 市公所依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時,因屬「指定開發方式 尚未開發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情形。惟因前開情形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致喪失參加農會會員之資格。為保障此類經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尚未依法辦理徵收,而於該筆土地從事農業工作之權益,爰修正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之證明文件,並經農會會同當事人辦理現地勘查,確認於該土地從事農業生產,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為農會會員。

另為符合現況,原申請入會須檢具證件之戶口名簿修正為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修正條文第三條)。同時明定農會會員資格不得中斷,賦予當事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農會申報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九條)。修正後詳細條文請參閱農委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