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權益,農委會放寬農保資格條件認定標準
2015-10-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銜內政部於104.09.15以農輔字第1040022832號及台內團字第1040065199號令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農民合法使用他人農地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參加農保,及農地租賃契約經農會確認租賃關係屬實存在,並函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得免經公證程序之規定。另,刪除現行有關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及以同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需與土地持有人同戶滿一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加強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查核,新增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且加保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未滿一年之被保險人,農會應於加保滿六個月後,辦理第二次現地勘查及每年查核被保險人實際從農情形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為保障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尚未依法辦理徵收,而仍持續於該筆土地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農保資格,新增該農民可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兩年內辦理回復加保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