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112年11月29日農輔字第1120024296號令修正發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之一、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件。
自112年12月1日起,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農民職災保險),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之申請書應予簡化合併,以符農民及投保單位實際所需,且為保障老年農民繼續加保權益,爰擬具本辦法第二條之一、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件一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保障老年農民繼續加保權益,增訂年滿六十五歲且累計加保年資滿十五年之自耕農及佃農被保險人其加保資格條件不受全年銷售或投入之金額限制。(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
(二)明確規範被保險人遷出原投保農會組織區域後,應 自原投保單位退保,改以當次戶籍遷入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經該農會依遷入當時法令審查, 符合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當次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之日開始。(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修正農民參加本保險申請表,俾供投保單位一併受理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所需(修正條文第三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