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持已登記之共有土地分管約定之農業用地申請參加農保及健保
2016-02-24

民眾持以申請參加農保或健保之農業用地,倘為承受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並經所有權登記後,原有登記之分管約定,於共有人間重新約定變更登記或經法院裁定變更登記前,自具有效力,即民眾得就原已登記之分管約定主張其使用權利範圍,以從事農業工作。(依據農委會105.02.02農輔字第1050204280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