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將農地全數出租之自耕農會員,因無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事實,不符農會會員資格
2016-02-23

透過小地主大佃農業務將農地全數出租之農會自耕農會員,因根據農會法第12 條,農會自耕農會員除須持有相當面積之農業用地外,尚須符合實際從事農業之要件,倘其所有農地全數出租,自無實際從事農業勞務工作之事實,尚難符合農會會員資格。

再根據農保條例第7條規定,透過小地主大佃農業務將農地全數出租之農保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農保,僅適用於農業用地所有權人,倘非農業用地所有權人(如配偶或直系血親),因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已出租,其已無從事農業勞務工作之事實,自無法繼續參加農保。(依據農委會105.01.26農輔字第1050202433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