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市集設立辦法



一、為讓本市農民以在地生產、在地銷售方式行銷農民生產農產品,提高農民收益,並促進農民與消費者意見之交流,由台北市農會輔導區農會選擇適當場地設立農民市集(以下簡稱市集)或參加臺北市政府於專屬場地辦理之農特產品促銷展售活動(以下簡稱專區)。
二、設立宗旨
- (一)在地生產、在地消費。
- (二)建立生產者與消費者良性互動模式。
- (三)重視當地生態保育,推廣健康生活理念。
- (四)結合產業與休閒觀光、帶動地方繁榮。
三、參加資格條件:
- (一)參加農民市集者,需具備之條件:
- 1.農會正會員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 2.認同市集宗旨與理念。
- 3.確實以自然、減農藥方式耕種生產者。並遵守農會、政府或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農藥檢驗合格之規定。
- (二)參加專區者之展售時間、參展資格、報名及審查等,均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該展售會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展售品項:
- 1.參加農民市集者,展售品項需為當地農民自家生產之生鮮農產品。
- 2.參加專區者,展售品項需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辦理。
五、市集或專區成立
- (一)地點設立
- 1.市集
- 由當地農民或區農會依據需求擇適當場所,向臺北市政府產業
發展局申請,經過相關單位會勘、同意始得在該處成立市集。 - 2.專區,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選定之地點。
- (二)人員組成
- 1.市集
- 當地有意願且符合資格之農民,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區農會報名,區農會審核通過始得加入市集。每處市集不得少於6人。區農會將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影本函送市農會,市農會得不定期視察展售者種植情況。
- 2.專區,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
- 1.市集
- 由區農會輔導組成市集自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設有:
- 主任委員1人:負責統籌辦理所有市集事務(如召開會議、處理重大支出等) 。
- 會計1人:負責收取參加人員保證金及每月清潔費用、費用管理、市集收支報表。
- 總務1人:負責採買市集公用品、市集場地整理及維護清潔、市集展售位及器材之安排、及其他有關市集之事務。
- 以上管委會人員由該市集參加人員選舉產生,皆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
- 2.專區,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市集運作之管理辦法
- 1.市集
- 由區農會依據該市集之特性訂定之,內含:市集地點、經費運作及保管(含參加者繳交參加保證金金額、每攤繳交清潔費金額)營運時間、展售農產品之規定(如外觀、包裝、安全、衛生…)、展售攤位之規定、違反規定之處置等。區農會應將市集運作之管理辦法函送市農會備查,市農會得不定期視察市集營運情況。
- 2.專區,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相關檢測辦法:
- (一)市集
- 為讓消費者於市集購買安全、健康、衛生之農產品,因此對於參加展售者其農產品,除已取得有機驗證證書(含有機轉型期證書)外,轄屬區農會對於未驗證農友之相關檢測辦法如下:
- 1.於市集舉辦前2週,至產地隨機採樣600公克作物,送至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做檢測。
- 2.檢測費用:
- 依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檢驗結果,通過相關檢測為合格者,檢測費用由管委會全數支付(得由相關輔導單位酌予編列經費補助)。未通過相關檢測者,檢測費用由參加者支付全額;管委會亦應協助參加者發掘問題持續改善,以達互利共榮。
- (二)專區,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展售會場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八、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台北市農會得隨機抽驗及督導。
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台北市農會修訂之。
十、本辦法送輔導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