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農會黃慧芬理事表示,國民年金並無排富條款規定,同為政府福利津貼性質的老農津貼卻定有排富條款,不符社會公平原則,因此於台北市農會本(113)年6月13日的理事會議上提出臨時動議案,希望農業部能修法刪除老農津貼排富條款。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中所規範的「排富條款」規定,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申領老農津貼者,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扣除農地、農舍、未徵收補償公設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等價值後達500萬元者,不得領取老農津貼。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最高得扣除400萬元。
反觀,國民年金於民國97年10月1日開辦時未滿65歲國民,符合納保資格者,只要按時繳交保險費,即能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並無排富條款規定。
另,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也可能因排富因素停止發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此時,老農已經超過65歲,連轉國保領取國民年金的機會都沒有,對於已經繳交多年農保保費的老農,實屬不公不義。
老農津貼與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均屬政府福利津貼性質,其領取的條件應相同,故建議參照國民年金法將兩者領取條件修正為一致性標準,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本案已於台北市農會第14屆第14次理事會議通過,建請台北市政府協助向農業部爭取修訂相關規定,以照顧農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