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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處理原則
臺北市山坡地低強度、小規模之農業使用將朝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予以協助,並透過水土保持服務團輔導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坡地保育科 周伯愷科長
臺北市為都市計畫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往對於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利用,皆採取嚴格之管制作為。對於開發影響相對較輕微之農業使用,亦皆基於開挖整地理由,要求提送水土保持計畫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於農民受限專業無法自行擬具,多須委請專業技師協助,動輒須花費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對於農民造成一大負擔。農民一則放棄農耕,致影響臺北市農業發展;一則擅自利用,而被產業發展局以違反「水土保持法」予以處分。
近年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訂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明定凡是山坡地開發利用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皆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原本山坡地農業使用,要求農民提送水土保持計畫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農民已怨聲載道,如今尚須課予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更是讓農民無法接受。筆者認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未針對山坡地開發利用給予明確定義,不論使用行為舉凡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皆須繳交回饋金之制度設計,實有檢討改進之處。
產業發展局為振興臺北市農業發展,協助農民解決山坡地農業使用面臨前述之問題,特別針對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政策進行通盤檢討,並訂定「臺北市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處理原則」。處理原則之方向如下:
(一)「水土保持法」之立法目的並非限制山坡地開發利用,而係為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以減免災害。
(二)「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有關農地之開發利用,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三)「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之立法旨意應係廣義規範非農業使用之開發利用或從事農地修築農路及整坡作業涉及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
(四)「水土保持法」第22條規定有關違規農業使用之處理,明定從事農業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先給予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之機會。
(五)「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明定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條件:1、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2、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2.5公尺以下且長度在100公尺以下者。
3、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前項第2款及第3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六)山坡地農業使用,應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明定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條件予以協助,並應輔導其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七)山坡地農業使用,不宜從嚴要求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並課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義務。
(八)對於違規農業使用之處理,應先給予農民限期改正之機會,不宜逕以違反「水土保持法」處分。
「臺北市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處理原則」全文如下所示。
▲園內道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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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道示意圖
「臺北市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處理原則」
一、為振興本市農業發展,輔導農民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依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山坡地農業使用行為,應確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有關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規定辦理,並分派水土保持服務團成員現場指導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三、農業使用之適用條件及範圍:
(一) 基於農業使用目的
(二) 非屬保護區林地目
(三) 分期分區之整地規模不大於500平方公尺
(四) 削坡高度以2公尺以下為原則,惟經水土保持服務團認定無安全虞慮者,可視情況調整高度。四、 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條件:
(一) 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於未改變現有地形及未涉及挖填行為之情 形下,可採用機械施工,以節省人力及提升效率。
(二) 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2.5公尺以下且長度在100公尺以下者。
園內道之適用範圍:
凡山邊溝、平台階段或作業道系統無法與支線農路相銜接之坡地。最大縱坡以30%為限,其在20%~30%坡段長度不得超過30m為原則。寬度以2~2.5m為原則,最小半徑以5m為原則。
作業道之適用範圍:
實施機械作業之平台階段或山邊溝處理區。寬度以1~2m為原則。
(三) 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第(二)項及第(三)項行為,須事先向本局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本局之監督與指導。五、 農業使用上若有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應先給予農民限期改正之機會,不得逕以違反「水土保持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