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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修正發布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98年7月31日農輔字第0980051004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經濟不景氣,為體恤農、漁民,爰修正刪除第5點第1項有關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除97學年度外,學生之父母(父或母有再婚情形者,父或母之配偶)亦須與祖父母及該學生同一戶籍6個月以上並共營生活」之規定。
(二)配合第5點第1項之修正,修正第8點第1項,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原「檢附申請人與該學生於申請前2星期內之『全戶』戶籍謄本1份」,修正為檢附申請人與該學生於申請前2星期內之戶籍謄本及及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1份。
(三)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本獎助學金須核計學生之父母所得總額;學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者,以祖父母所得核計。爰於第8點增列第2項,規定祖父母為申請人者,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學生父母之身分證件以死亡、失蹤證明文件替代,並另檢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1份。(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80051118號函轉載)
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修正發布
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民國98年8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8104996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修正內容如下:
第四條 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證書費,向營業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一、販運商名稱及其營業所所在地。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
三、販運農產品類別。
四、組織。
五、資本額。
前項許可證於核發時,應副知商業登記機關。
第一項之證書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辦法的原因係行政院已核定停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加上經濟部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記證即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其中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規定等等,已不符上開行政院令及經濟部公告。
完整條文內容請上農委會網站
http://www.coa.gov.tw
搜尋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農委會繼續補貼農業動力用電,減輕農民負擔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8.2.18漁二字第0981202396號函示,由於98年國內電價仍維持97年調漲後費率,為減輕農業動力用電農戶成本負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繼續補貼農業動力用電漲幅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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