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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訂定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廿六日修訂
壹、設立宗旨
一、台北市農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國產農產品競爭力,加強消費者認識國產優良農特產品,增闢運銷通路提高農民收益,並促進農民與消費者意見之交流,特於建國假日花市服務中心舉辦農業櫥窗展示及展售活動。
貳、展出主題與申請對象
一、參加農業櫥窗展應訂定特展主題,如有需要得同時加選展出副題,其內容均需與園藝類(花卉、造園、蔬菜、水果)、農藝類(特用作物、糧食作物、藥用植物)、農村文化活動、農業政令宣導相關為範圍。
二、農業櫥窗展之申請人為各級政府、農會,農學院校、農業學術實驗或改良機關及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成立之農業產銷班。
參、農業櫥窗位置、空間與收費
一、農業櫥窗展位置設於本會所辦建國假日花市服務中心內,即臺北市建國南路一段高架橋下仁愛路以南編號第三號橋孔下東側及中心位置(詳參附圖),分為A、B、C三區:
1. A區六個單位(每單位2.2M×4.5M)
2. B區六個單位(每單位2.2M×3.5M)
3. C區六個單位(每單位2.2M×4.9M)
二、農業櫥窗展空間利用:
1. A、B兩區可供展示、展售及推廣教育活動之辦理使用。
2. C區除應整場規劃需要於送審計劃中明確規劃並經審查核可,得為展示、展售用外,以辦理推廣教育之展示或活動為主,並得佈置為市民休閒之場所。
三、農業櫥窗之收費標準訂為:A區每單位每日1400元、B區每單位每日1000元、C區每單位每日200元;本市政府、農會及農業產銷班所舉辦者減半計收。
肆、審查作業
一、農業櫥窗展檔期每二個月為一期(分1.2月、3.4月、5.6月、7.8月、9.10月、11.12月)共六期。同一展出單位在同一期內同一主題,以不得重複展出為原則,凡有意參加展售之單位應於該期前之雙月十日前將申請計劃送達本會,以利審查作業之進行。
二、有意參展單位應向本會提出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計劃書,載明展售主(副)題名稱、主選日期與次選日期、主辦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聯絡人、活動目的、活動內容等。展售如為生鮮食用農產品時應先行檢具該品牌農產品平時之農藥安全測試合格證明文件,若非品牌保証者,展出時應另補送當期安全檢測証明。
三、本會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派員組成農業櫥窗審查工作小組,於每期開始前一個月就展售申請表予以評選,審查不適合者或已無檔期時由本會函復申請單位知照,如僅需補正或調整者,由本會函復申請單位限期內配合補正調整之,補正或配合調整者,視同審查合格。如審查合格者由本會函復申請單位進行籌備展示相關事宜。
四、農業櫥窗審查對送審計劃中有整場規劃,並明確安排推廣教育之展示與活動,其中活動安排每日達三場,每場達四十分鐘以上者,得優先核可;優先核可者其於執行前能配合本會進行媒體宣傳,並於活動期間確實落實執行推廣教育活動計劃,經本會現場管理人員核認對花市形象與宣傳大有助益者,本會得予免除C區之使用收費以為獎勵。
伍、進出場時間及應遵守事項
一、農業櫥窗佈置時間為展售日之前一天下午十點以後始可進場,展示日上午九點以前必須完成佈置,展售活動時間內車輛不得進入或停留在花市內。農業櫥窗之佈置不得破壞建物結構或在鋪面樑柱打洞刮刨或為任何汙染行為。
二、花市營業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但農業櫥窗展售活動之最後一天於下午五點三十分停止展售,展售物品及佈置應於下午六時以前收拾集中不得妨礙花市車輛通行。農業櫥窗展結束後參展單位應負責於收市後一小時內將使用場地及通道打掃清理恢復原狀,以備交付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單位使用。
三、展售區本會設有值夜人員,惟展售品應自行妥為收存保管,如有遺失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四、其他應遵守事項:
1. 參展單位應遵守花市進出場時間規定。
2. 不得喧嘩、流動叫賣、削價競銷或障眼詐底欺罔消費者。
3. 參展單位應指派專人駐場全程負責。
4. 農業櫥窗應在規定之範圍內佈置擺設不得越線佔用通道並維持場地整潔。
5. 借用器材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使用桌巾需負責清洗。
6. 參展單位應配合本會花市工作人員之協調指揮。
7. 參展之產品應遵守「食品衛生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若有違法或糾紛,概由參展單位自行處理。
陸、履約保證及繳費
一、為確保參展單位遵守本作業要點、參展單位展出前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予本會,如無違反本作業要點,則於展出結束後無息退還參展單位;若於展出期間有違本作業要點者,本會得沒收保證金,參展單位不得異議。如未能落實推廣活動者,將做為日後申請審核之參考。
二、農業櫥窗展管理費及保證金於展出之首日以前繳交本會花市工作人員,本會花市工作人員並應當場開立本會統一發票及保證金收據交付展售單位。如參展單位為數單位聯合展售,基於分攤經費須分別開立不同參展單位抬頭之憑證時,本會得予配合以利行事。
柒、其他
一、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悉依本會規定辦理。
二、本作業要點自發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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