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權益,農委會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部分條文
2016-02-2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銜衛生福利部於105.02.01以農輔字第1040023256號及衛部保字第1050002233號令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農業工作者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參加本保險,其中農地租賃契約經農會確認租賃關係屬實存在,並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得免經公證程序之規定,及合法使用他農業用地之專業農民,得持經農會登錄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備查之專業農民口頭約耕登錄表參加本保險。另刪除現行有關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及以同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需與土地持有人同戶滿一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為加強本保險被保險人之資格查核,新增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且加保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未滿一年之被保險人,及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後,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應於加保滿六個月後,辦理第二次現地勘查及每年查核被保險人實際從農情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八條)

 三、為保障被保險人所持自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法辦理徵收,而仍持續於該筆土地從事農業工作之權益,爰新增渠等農民得繼續加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