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及老農津貼相關問題問答集(九)
2015-02-13

在103年12月26日(含)以前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而喪失農保資格者,欲回復農保加保,請儘速檢具相關文件在105年12月26日前向投保農會申請。
 

依103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四款農民所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參加本保險。」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投保農會或勞工保險局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農會核轉勞工保險局准予回復加保。」
 

據此,農民所持土地如原為農業用地、嗣後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有核發證明文件,並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持該土地申請參加農保。

 

又農保被保險人曾持上開土地加保而經審查喪失農保資格者,得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之證明文件,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暨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等資料,向投保農會申請准予回復加保。

 

提醒您,如果要依上開規定申請准予回復加保,最遲應在105年12月26日(含)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投保農會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農保的權益。